文/郭建禾
党的十八大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当前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民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我国的民营企业因种种原因还普遍存在企业寿命短的现象。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9年,而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则长达40年。导致民营企业“短命”的原因之一在于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短命”的一个外部原因是目前的法治环境尚有待改善。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处于劣势。但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则是企业“短命”不可忽视的内在原因。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把握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入点和突破点
服务民企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要转变观念,主动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构建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建立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或通过近几年蓬勃发展的商会,来加强与民企的联系。定期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座谈会,倾听企业的心声,了解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同时,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即检察机关在哪些方面给予民营企业帮助。适时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及早解决。如河北大名县检察院坚持“三个优先”原则,营造有利于民企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民企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优先受理;对侵犯民企经营权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优先查处;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企的商业贿赂等案件,优先监督。“三个优先”原则受到了民企的广泛好评。
二、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侵犯经营管理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企业财产的犯罪,如对民企负责人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黑恶势力恐吓等,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办。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企业经济往来中的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及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民营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还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最大限度减少因执法办案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慎重决定对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重要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企业重大活动期间除非特殊情况不到企业办案,慎重决定对民营企业账户的查封、冻结 。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主动听取涉案的企业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向企业反映案件进展情况,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时。要注意做到五个严格的区分。1.要注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瑕疵产品的区别。不能将一批产品的不合格,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随意冠上生产假冒伪产品的罪名而随意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要分清具体情况。当然对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也要严厉打击。在美国有企业瑕疵产品招回制度。在我国只有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却没有完善的瑕疵产品召回制度。要尽快完善我国瑕疵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2.要注意把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3.要把企业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开来,4.要把企业中的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严格区分开来,5.要注意把具体生产管理人员的过失犯罪与企业法人区别开来。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司法角度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依法及时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案件,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各种方式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向民营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缉查,对民营企业财产随意查封、扣押,在企业年审及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问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办。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民营企业不服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不当执行行为,或隐藏在法律判决背后的徇私枉法的申诉控告,要认真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预防宣传力度,多渠道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检察机关要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送法进企业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要通过走访民营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民企员工的法制观念,促进企业守法经营;通过走访民营企业,及时发现民营企业生产销售制度上的漏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隐患,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针对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多,帮助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诉讼中的败诉及时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及时向法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或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诉累。及时建立与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等部门的联系机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企业节约大量宝贵时间,以便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经营生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对民营经济的保驾护航作用,使民营经济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作者单位:方圆杂志社 )